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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泳坛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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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泳坛夺金玩法介绍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彩票管理条例》、《彩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彩票发行销售管理办法》(财综〔2012〕102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中国体育彩票河南省泳坛夺金(以下简称泳坛夺金)由国家体育总局体育彩票管理中心发行和组织销售,由河南省体育彩票销售机构在所辖区域内销售。

  第三条 泳坛夺金采用计算机网络系统发行,在河南省体育彩票销售机构设置的销售网点销售,定期开奖。

  第四条 泳坛夺金实行自愿购买,凡购买者均被视为同意并遵守本规则。

  第五条 不得向未成年人销售彩票或兑付奖金。

  第二章 投注

  第六条 泳坛夺金是从自由泳、仰泳、蛙泳、蝶泳四个依次进行的比赛项目中,选择一至四个项目,预测获胜选手号码并进行投注,每个比赛项目中参赛选手按泳道顺序分别以1至8号表示,一组一至四个号码的组合称为一注单式投注。每注金额人民币2元。

  第七条 泳坛夺金分为任选一、任选二、选三、选四和形态共五种投注方式,具体规定如下:

  (一)任选一:从自由泳、仰泳、蛙泳、蝶泳四个比赛项目中,任意选择一个项目预测获胜选手号码并进行投注。

  (二)任选二:从自由泳、仰泳、蛙泳、蝶泳四个比赛项目中,任意选择二个比赛项目预测获胜选手号码并进行投注。

  (三)选三:预测自由泳、仰泳、蛙泳、蝶泳四个比赛项目中三个项目的获胜选手号码并进行投注,具体分为:

  1.任选三:从四个比赛项目中,任意选择三个项目预测获胜选手号码并进行投注;

  2.二带一:对前三个或者后三个比赛项目,预测获胜选手号码并进行投注,投注的三个号码中有两个号码相同、另外一个号码不同;

  3.三不重:对前三个或者后三个比赛项目,预测获胜选手号码并进行投注,投注的三个号码各不相同;

  4.豹子:在四个比赛项目中,预测任意三个项目获胜选手号码相同并对此号码进行投注;

  5.拖拉机:对前三个或者后三个比赛项目,预测获胜选手号码呈“拖拉机”形式并进行投注,三个号码从小到大或从大到小连续排列,称为“拖拉机”。

  (四)选四:对自由泳、仰泳、蛙泳、蝶泳四个比赛项目,预测全部获胜选手号码并进行投注,具体分为:

  1.直选:对四个比赛项目分别预测获胜选手号码并进行投注;

  2.通选:对四个比赛项目分别预测获胜选手号码并进行投注;

  3.组选:不区分四个比赛项目,预测全部获胜选手号码并进行投注,具体分为:

  (1)组选4:预测四个获胜选手号码并进行投注,四个号码中有三个号码相同、另外一个号码不同,有4种排列方式;

  (2)组选6:预测四个获胜选手号码并进行投注,四个号码两两相同,有6种排列方式;

  (3)组选12:预测四个获胜手号码并进行投注,四个号码中只有两个号码相同、另外两个号码不同,有12种排列方式;

  (4)组选24:预测四个获胜手号码并进行投注,四个号码各不相同,有24种排列方式。

  (五)形态:不区分四个比赛项目,预测全部获胜选手号码出现的形态并进行投注,具体分为:

  1.组4形态:预测四个号码呈“组4形态”并进行投注,四个号码中有三个号码相同、另外一个号码不同,称为“组4形态”;

  2.组6形态:预测四个号码呈“组6形态”并进行投注,四个号码两两相同,称为“组6形态”。

  第八条 购买者可选择复式投注、胆拖投注。复式投注是指对所选项目中预测的获胜选手号码进行排列或组合后形成多注单式投注号码的投注。胆拖投注是指先选取少于单式投注号码个数的号码作为胆码,再选取除胆码以外的号码作为拖码,对胆码和拖码进行排列或组合,形成多注单式投注号码的投注。胆码是每注单式投注中都有的号码,且胆码和拖码的个数之和必须等于或多于该单式投注号码个数。

  第九条 购买者可对其选定的投注号码进行多倍投注,投注倍数范围为2-99倍。单张彩票的投注金额最高不超过20000元。

  第十条 泳坛夺金每期销售时间为10分钟,销售期号以销售日按每期开奖顺序编排。

  第十一条 购买者可在河南省体育彩票销售机构设置的销售网点进行投注。投注号码经投注机打印出兑奖凭证,交购买者保存,此兑奖凭证即为泳坛夺金彩票。

  第十二条 购买者可选择机选号码投注、自选号码投注。机选号码投注是指由投注机随机产生投注号码进行投注,自选号码投注是指将购买者选定的号码输入投注机进行投注。

  第十三条 泳坛夺金每期全部投注号码的可投注数量实行限量销售,若投注号码受限,则不能投注。

  第十四条 若因销售终端故障、通讯线路故障和投注站信用额度受限等原因造成投注不成功,应退还投注者投注金额。

  第三章 设奖

  第十五条 泳坛夺金按当期销售额的59%、13%、28%分别计提彩票奖金、彩票发行费和彩票公益金。彩票奖金分为当期奖金和调节基金,其中,58%为当期奖金,1%为调节基金。

  第十六条 泳坛夺金按不同投注方式设奖,均为固定奖。奖金规定如下:

  (一)任选一:单注奖金固定为9元。

  (二)任选二:单注奖金固定为74元。

  (三)选三

  1.任选三:单注奖金固定为593元;

  2.二带一:单注奖金固定为98元;

  3.三不重:单注奖金固定为49元;

  4.豹子:单注奖金固定为163元;

  5.拖拉机:单注奖金固定为26元。

  (四)选四

  1.直选:单注奖金固定为4751元。

  2.通选

  (1)中4:单注奖金固定为3350元;

  (2)中3:单注奖金固定为50元。

  3.组选

  (1)组选4:单注奖金固定为1187元;

  (2)组选6:单注奖金固定为791元;

  (3)组选12:单注奖金固定为395元;

  (4)组选24:单注奖金固定为197元。

  (五)形态

  1.组4形态:单注奖金固定为21元;

  2.组6形态:单注奖金固定为28元。

  第十七条 泳坛夺金设置调节基金。调节基金包括按销售总额1%提取部分、逾期未退票的票款,以及奖池超过限额的部分。调节基金用于支付不可预见的奖金支出风险,以及设立特别奖。

  第十八条 泳坛夺金设置奖池,奖池资金由计提的当期奖金与实际中出奖金的差额组成。当期实际中出奖金小于计提的当期奖金时,余额进入奖池;当期实际中出奖金大于计提的当期奖金时,差额用奖池资金补足。当奖池资金总额不足时,由调节基金补足,调节基金不足时,用彩票兑奖周转金垫支。当奖池资金总额超过200万元时,超过部分转入调节基金。

  第十九条 在出现彩票兑奖周转金垫支的情况下,当调节基金有资金滚入时优先偿还垫支的彩票兑奖周转金。

  第四章 开奖

  第二十条 泳坛夺金采用专用电子摇奖设备开奖,每期按照自由泳、仰泳、蛙泳、蝶泳的顺序依次产生各比赛项目的获胜选手号码,作为当期开奖号码。开奖号码的顺序不能颠倒。

  第二十一条 每期开奖后,河南省体育彩票销售机构应将开奖号码、当期销售总额、各奖级中奖情况及奖池资金余额等信息向社会公布,并将开奖结果通知销售网点。

  第五章 中奖

  第二十二条 泳坛夺金按不同投注方式,根据投注号码与当期开奖号码相符情况,确定相应的中奖资格。具体规定如下:

  (一)任选一:所选比赛项目的投注号码与该项目的开奖号码相同,即中奖。

  (二)任选二:所选比赛项目的投注号码分别与对应项目的开奖号码相同,即中奖。

  (三)选三

  1.任选三:所选比赛项目的投注号码分别与对应项目的开奖号码相同,即中奖;

  2.二带一:投注号码与前三个或者后三个比赛项目的开奖号码相同,顺序不限,即中奖,若同时对中前三个和后三个比赛项目可兼得奖金;

  3.三不重:投注号码与前三个或者后三个比赛项目的开奖号码相同,顺序不限,即中奖,若同时对中前三个和后三个比赛项目可兼得奖金;

  4.拖拉机:前三个或者后三个比赛项目的开奖号码呈从小到大或者从大到小连续排列,即中奖,包括123、234、345、456、567、678、876、765、654、543、432、321;

  5.豹子:投注号码与四个比赛项目中任意三个项目的开奖号码相同,比赛项目不限,即中奖。

  (四)选四

  1.直选:四个投注号码分别与对应比赛项目的开奖号码相同,即中奖。

  2.通选

  (1)中4:四个投注号码分别与对应比赛项目的开奖号码相同,即中奖;

  (2)中3:四个投注号码中,任意三个号码分别与对应比赛项目的开奖号码相同,即中奖。

  3.组选

  (1)组选4:投注号码与开奖号码相同,比赛项目不限,即中奖;

  (2)组选6:投注号码与开奖号码相同,比赛项目不限,即中奖;

  (3)组选12:投注号码与开奖号码相同,比赛项目不限,即中奖;

  (4)组选24:投注号码与开奖号码相同,比赛项目不限,即中奖。

  (五)形态

  1.组4形态:开奖号码中有三个号码相同、另外一个号码不同,即出现“组4形态”,即中奖;

  2.组6形态:开奖号码两两相同,即出现“组6形态”,即中奖。

  第二十三条 当期每注投注号码按其投注方式只有一次中奖机会,不能兼中兼得,另行规定或设立的特别奖除外。

  第六章 兑奖

  第二十四条 泳坛夺金兑奖当期有效。中奖者应当自开奖之日起60个自然日内,持中奖彩票到指定的地点兑奖。逾期未兑奖视为弃奖,弃奖奖金纳入彩票公益金。

  第二十五条 中奖彩票为兑奖惟一凭证,中奖彩票因玷污、损坏等原因不能正确识别的,不能兑奖。

  第二十六条 兑奖机构有权查验中奖者的中奖彩票及有效身份证件,兑奖者应予配合。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规则自批准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