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体彩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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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数字型玩法游戏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财政部《彩票发行与销售管理暂行规定》,并依据国家体育总局《体育彩票发行与销售管理暂行办法》以及《计算机销售体育彩票管理暂行办法》,特制定本游戏规则。
第二条 计算机销售体育彩票(以下简称“电脑体育彩票”)是指:利用计算机技术手段实施销售、传输数据、开兑奖管理工作发行的体育彩票。
第二章 游戏方法
第三条 传统数字型中国电脑体育彩票是以一台计算机为单位,销售一组自然数的彩票。
每个自然数由 6 位自然数号码加一个特别号码组成,表示一注彩票,即: 6 位自然数号码为 000000-999999 共 100 万个号码,特别号码为 0-9 ,共 10 个自然数,即 1000 万为一个奖组。
特别号码放在 6 位自然数号码后,与 6 位自然数号码不形成排列或顺序关系。
购买者从 0—9共10个自然数中选择2—10个号码排列成多组7位号码的投注为复式投注。
单张彩票复式最大投注数量限 10000注。
购买者可对其选定的结果进行多倍投注,投注倍数范围为 2-99倍。
第四条 传统数字型中国电脑体育彩票每注 2 元人民币,每张彩票最多可打印 5 注。彩票不记名、不挂失、不返还本金、不能流通使用。
第三章 奖级设定
第五条 传统数字型中国电脑体育彩票设六个奖级,即特、一、二、三、四、五等奖。其中特、一、二等奖为浮动奖,三、四、五等奖为固定奖。
第四章 开奖及公告
第六条 传统数字型中国电脑体育彩票每周二、周五两次开奖。
第七条 在公证人员封存销售数据资料之后,并在其监督下通过摇奖机依此摇出一组 6 位中奖号码和一个特别号码。
如: 123456 + 0 ( 0 为特别号码)为兑奖号码。
第八条 开奖实况在黑龙江电视台公众频道播出,次日在约定报章刊登开奖结果及中奖情况,并将开奖结果通知各销售终端。
第五章 中奖办法
第九条 所购彩票与开奖结果对照,以开奖结果 123456 + 0 (特别号码)为例,符合以下情况即为中奖。
特等奖:彩票 6 位数号码与中奖号码排列相同且特别号码相同,如彩票 123456 + 0 。
一等奖:彩票 6 位数号码与中奖号码排列相同,如彩票 123456 。
二等奖:彩票号码中连续 5 位数号码与中奖号码相同位置的连续 5 位数相同,如彩票 12345 □、□ 23456 。
三等奖:彩票号码中连续 4 位数号码与中奖号码相同位置的连续 4 位数相同,如彩票 1234 □□、□ 2345 □、□□ 3456 。
四等奖:彩票号码中连续 3 位数号码与中奖号码相同位置的连续 3 位数相同,如彩票 123 □□□、□ 234 □□、□□ 345 □、□□□ 456 。
五等奖: 彩票号码中任意 2位数号码与中奖号码的相同位置号码相同,如彩票12□□□□、1□3□□□、1□□4□□、1□□□5□、1□□□□6、□23□□□、□2□4□□、□2□□5□、□2□□□6、□□34□□、□□3□5□、□□3□□6、□□□45□、□□□4□6、□□□□56。
第六章 奖金分配与管理
第十条 中国电脑体育彩票可以从返奖奖金中(销售额的50%)提取调节基金,调节基金由以下四部分组成:
(一)按返奖奖金2%提取;
(二)浮动奖奖金取整后的余额;
(三)设置奖池的弃奖收入;
(四)逾期未退票的票款。
第十一条 调节基金专项用于支付各种不可预见情况下的奖金支出风险、调节浮动奖奖金,以及设立特别奖。调节基金全部用于返奖,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二条 各级奖级奖金分配:
特等奖奖金为总奖金减去固定奖总额后的 80% 。
一等奖奖金为总奖金减去固定奖总额后的 10% 。
二等奖奖金为总奖金减去固定奖总额后的 10% 。
三等奖固定奖金为 300 元。
四等奖固定奖金为 20 元。
五等奖固定奖金为 5 元。
第十三条 特、一、二等奖按照该奖级实际中奖注数平均分配该奖级奖金;计算每注奖金时,采取取整(以元为单位)的方法,取整后的余数纳入调节基金。
第十四条 当期未中出的特、一、二等奖的奖金,全部滚存下一期特等奖奖金中。
第十五条 每注彩票只兑付最高奖级奖金,不兼中兼得。
第十六条 当特等奖奖池累积金额超过 1500万元(含1500万元)时,特、一、二等奖奖金分配比例由总奖金减去固定奖总额后的80%、10%、10%,调整为总奖金减去固定奖总额后的20%、40%、40%。
第十七条 当期特等奖单注奖金不足 2400 元时 , 从调节基金予以补足;当期一等奖单注奖金不足 1200 元时,从调节基金予以补足;当期二等奖单注奖金不足 600 元时,从调节基金予以补足;
第十八条 单注彩票中奖奖金封顶金额 500 万元,中奖后封顶超出部分转入下期特等奖基金。
第十九条 单票中奖金额 10 万元以上者,持有效中奖彩票,凭本人身份证到省体育彩票管理中心(哈市南岗区汉水路 90 号)验票兑奖;单票中奖金额在 1000 元以上, 10 万元 ( 含 10 万元 ) 以下者,到当地分支站验票兑奖;单票中奖金额在 1000 元 ( 含 1000 元 ) 以下,到原购票点验票兑奖。
奖金在壹万元以上的,按国家税法规定应缴纳 20% 个人偶然所得税,由省体育彩票管理中心或当地分支站代扣代缴。
第二十条 自开奖之日第二天起,兑奖周期为 28 天,逾期未兑付的奖金以及逾期未退票的票款,全部纳入调节基金。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凡属于黑龙江省中国电脑体育彩票销售系统销售的中国电脑体育彩票,均须遵守本规则。
第二十二条 本游戏规则解释权属国家体育总局体育彩票管理中心。
黑龙江省体育彩票管理中心
二○○四年十月二十九日